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6月起至2019年1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437.89元以及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的公摊水电费281.88元给原告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将其负担的受理费支付给原告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分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