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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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华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款项628147.17元予***; 二、佛山市华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上项款项628147.17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予***,本项随上项清; 三、***、***对佛山市华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96.52元、财产保全费3816.52元,合共9013.04元(***已预交),由***负担75.85元,由佛山市华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937.19元。佛山市华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8937.19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已预交且应退还的诉讼费用8937.1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