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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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图科展览有限公司向北京兴旅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775万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图科展览有限公司向北京兴旅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1、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6、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兴旅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18元,由北京图科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