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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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炫景铝业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7633.7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炫景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炫景铝业有限公司负担13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65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165元,由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鉴定费50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