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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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4085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40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40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判决生效后10日内,北京金色时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7522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62元,由***负担7546元(已交纳),北京金色时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6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费4594元,由北京金色时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瑞兆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2351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6元,由***负担7546元(已交纳),由北京金色时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10元(已交纳4997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