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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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京能201706164-1《借款合同》项下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的欠款本金1018338元,并以欠款本金从2019年1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给原告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2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795元给原告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三、在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时,原告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海珠区石溪村冲边中街67号第一至三层房产[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60193号]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35.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35.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59.82元、三被告负担12076.1元。三被告应于收取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2076.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