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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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弘瑞鑫商贸有限公司 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韬蕴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初548号 原告: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晓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中弘瑞鑫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钢桥,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韬蕴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中弘瑞鑫商贸有限公司、韬蕴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春香 审判员张慧 审判员石煜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熊静 法官助理赵铭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