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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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凡和(葫芦岛)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三千五百万元及利息(以三千五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075元,由原告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40134元(已交纳),由被告凡和(葫芦岛)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0941元[原告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凡和(葫芦岛)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