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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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市鑫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鑫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日向原告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287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其中以192878.3元为本金,按每逾期一日0.1%的标准,自2016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以300000元为本金,按每逾期一日0.1%的标准,自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东莞市鑫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556元,反诉受理费5975元,共计12531元,由被告东莞市鑫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