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酒缘堂酒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国酒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北京华夏国酒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酒缘堂酒业有限公司2017年9月1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19年8月23日解除; 二、被告贵州酒缘堂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华夏国酒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411500元; 三、被告贵州酒缘堂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夏国酒销售有限公司利息(以2411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9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贵州酒缘堂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