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国融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共计7869.76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北京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