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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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本金人民币67465.66元、利息人民币903.5元、本金罚息人民币609.35元、利息复利人民币34.86元(截至2019年8月7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600元; 三、被告***未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所有的牌号为闽K×××××,发动机号为00029790的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