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鸿喜庄园生态旅游发展中心 北京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鸿喜庄园生态旅游发展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35073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60元,由***负担3644元,由北京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鸿喜庄园生态旅游发展中心负担15016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鸿喜庄园生态旅游发展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