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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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的(2018)豫050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被告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6501.39元; 在具备办证条件之日起十日内,原审被告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审原告***、***办理位于安阳市秀水苑小区的第31号楼1单元401号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原审原告***、***负担1062元,由原审被告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