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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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阳盛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02民初403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盛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占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利,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阳盛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2020年9月23日16时30分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9.44元,减半收取计46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晨曦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魏月月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