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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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卫育路支行 聊城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1189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卫育路支行,地址,聊城市兴华西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39293649。 法定代表人:杨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业香、李青,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聊城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卫育路支行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卫育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亭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