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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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北京弘兴祥通科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车辆损失费231657.2元;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7元,由北京弘兴祥通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