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枞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枞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 二、被告枞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枞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