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市盱眙新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江苏金常发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长鑫机械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苏长鑫机械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2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及2019年1月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后终止履行; 二、被告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原告江苏长鑫机械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损失3942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江苏长鑫机械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60元,由原告江苏长鑫机械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464元,被告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54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