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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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8874元,并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价款60390元,并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439元,减半收取221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