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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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57996.9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负担231元,由上诉人***、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378元,由原告***负担6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5元(上诉人***、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分别预交745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负担372.5元,上诉人***、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72.5元,由本院退回***、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372.5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