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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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恒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张掖市富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92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926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被上诉人***偿付上诉人张掖市富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砂石料款494214.48元,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上诉人张掖市恒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15元,由上诉人张掖市富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12元,被上诉人***负担8403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5元,由上诉人张掖市富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12元,被上诉人***负担84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