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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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内赔偿内赔偿原告***208643.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85.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承担25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142元,由被告***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