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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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22977.4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负担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负担188.2元,并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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