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03民初480号

原告:攀枝花市千瑞辰建材经营部,住***。

投资人:杨旭芝,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小鹏,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168077,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兴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市千瑞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千瑞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度波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甘旸灵熠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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