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03民初480号 原告:攀枝花市千瑞辰建材经营部,住***。 投资人:杨旭芝,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小鹏,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168077,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兴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市千瑞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千瑞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度波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甘旸灵熠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