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昭通市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
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昭通市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156400元;

二、由被告昭通市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支付判项第一项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由被告昭通市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469200元;

四、由被告昭通市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支付判项第三项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原告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对被告昭通市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土地位于昭阳区(土地使用权证号:昭市国用(2006)第00385号、(2006)第00379号、土地他项权证:昭市他项(2015)第00058号)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判项第一项、第二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对被告昭通市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房屋坐落于昭阳区,房屋权证号:昭房权证昭通市第0010801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昭市国用(2006)第00387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昭通市房他证昭阳区字第××号)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判项第三项、第四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554元,由被告昭通市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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