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国建新能(浙江)物资有限公司
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建新能(浙江)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8402504.2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51480.02元,合计28553984.22元,并支付原告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以尚欠货款28402504.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被告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85元,由原告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15元、由被告国建新能(浙江)物资有限公司和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4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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