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无效; 二、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源兴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万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源兴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75元,由原告负担1175元、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