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攀枝花格绿商贸有限公司 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攀枝花市千瑞辰建材经营部汇票金额262400元及利息(其中150000元,从2020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150000元清偿日止;其中112400元,从2020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112400元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6元,减半收取计2618元,由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