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水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鸿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撤销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驳回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667元由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667元,天水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711元,由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711元,天水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