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酒泉润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丰金种苗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院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8)甘072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生产的大板西瓜种子的经济损失4760元(34公斤×140元),由上诉人***、兰州丰金种苗公司连带赔偿80%即3808元,被上诉人***自负20%;

三、被上诉人***生产的中板西瓜种子的经济损失2646元(12.6公斤×210元),由上诉人***及被上诉人酒泉润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80%即2116.8元,由被上诉人***自负20%。

上述二、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四、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10元,上诉人***承担20元、上诉人兰州丰金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元,被上诉人酒泉润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10元,上诉人***承担20元、上诉人兰州丰金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元,被上诉人酒泉润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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