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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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02民特32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滨(系***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何文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巳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张桂铭 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明青 |
裁判日期 | 2020-02-05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