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逾期利息1366.83元及从2020年6月22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251.94元及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61251.9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承担了清偿责任,则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9元,减半收取为130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