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427民初235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9日,***以做理财为由,向***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24个月后还款,由于***公司转型,***同意延长还款时间至2020年9月30日。借款到期后,***多次向***催讨欠款,***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21年2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该款***已当庭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冰倩

书记员  王 敏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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