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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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427民初235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9日,***以做理财为由,向***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24个月后还款,由于***公司转型,***同意延长还款时间至2020年9月30日。借款到期后,***多次向***催讨欠款,***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21年2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该款***已当庭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冰倩 书记员 王 敏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