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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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91民初193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石家庄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丽,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邢雪冰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霍帅 书记员封世霞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