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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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峪关泰臻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8345.7元; 二、被告嘉峪关泰臻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8345.7元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驳回原告甘肃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54元,由被告嘉峪关泰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029元,由原告甘肃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25元。邮寄送达费70元,由被告嘉峪关泰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原告甘肃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