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正定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正定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218290.7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和罚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5元,保全费177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