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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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赤壁市官塘驿镇独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3.85%×4即15.4%从1996年3月14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被告已偿还的15000元利息可予以抵扣)。 二、被告赤壁市官塘驿镇独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3.85%×4即15.4%从1996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