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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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山西中医药大学 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赔偿共计568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垫付医疗费1312.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