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4月12日的利息11787元,之后产生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4月12日的利息43787元,之后产生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4月12日的利息15600元,之后产生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4月12日的利息29800元(核减11000元),之后产生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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