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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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4月12日的利息11787元,之后产生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4月12日的利息43787元,之后产生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4月12日的利息15600元,之后产生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4月12日的利息29800元(核减11000元),之后产生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