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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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京来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7630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京来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新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住***。 原告呼和浩特市京来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呼和浩特市京来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呼和浩特市京来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晓英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琪乐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