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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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开鲁县鲁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久大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拖欠国家开发银行截止到2020年3月10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95441.66元,罚息人民币41139.45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欠款偿清之日止; 二、开鲁县鲁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久大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国家开发银行偿付律师代理费10377.34元; 三、开鲁县鑫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罚息、复利、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6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开鲁县鲁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久大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鑫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