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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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正安领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324执863号 正安领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盛龙: 申请执行人正安领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盛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4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盛龙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正安领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丁盛龙支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8日止的物业服务费718.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盛龙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324执8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5月1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