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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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皓天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因装修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4560元,返还二原告材料款13787元和装修款18171元,合计人民币46518元; 二、鉴定、评估费合计人民币12000元(二原告已垫付),由二原告自行承担200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10000元给原告***、***。 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 上列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义务人应在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对给付金钱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