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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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崟瑞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截止2019年7月3日的贷款利息1080666.44元;逾期罚息179308.62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支行律师费27184.47元; 三、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被告曲靖市崟瑞工贸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支行有权在被担保的1000万元债权内就位于富源县城胜景街睿智花园6、7、8幢c-201至c-204号的房屋(房他证富建房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89860元,由被告***、***、曲靖市崟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