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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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富源县昆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偿还贷款本金11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但逾期还本付息后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总合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075元,由被告富源县昆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