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新红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六盘水鸿海建材有限公司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盘水鸿海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4月24日的利息913333.57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以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六盘水鸿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用200000元。 三、被告贵州新红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93元,由被告六盘水鸿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义务人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