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禄丰供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20)云233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20)云233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云南东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补助款33,070元”; 三、由被上诉人云南东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补助款35,0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上诉人云南东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未交纳);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6元,本院依法应收取423元,由上诉人***负担323元(已交纳),由被上诉人云南东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未交纳);***多交纳的423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