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费合计48044.6元(其中支付给原告***37510.1元、被告***10534.5元)。 二、由被告***、***共同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20568.42元。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负担578元,被告***、***共同负担5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