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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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分公司 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22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东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申请执行人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2民初79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94132.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我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我院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18362元并兑现于申请执行人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分公司。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622执7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26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